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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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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先,拆迁时房屋必须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居资格。第二,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居住满一年以上(截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则一般称为空挂户口,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才能认定为同居。上述房屋必须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况是: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居人;3、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拆迁出被拆迁公有住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的,也视为同居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成年(不满18周岁),也不能认定具有同居资格。
首先,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时,因在服、读大学、服刑等原因,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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