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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需要补偿的。 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
婚前一方个人债务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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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不需要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索赔一方婚前所承担的个人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首先,这里的夫妻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后,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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