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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行交易相关双方共同申请原则,因此,因买卖、赠与、离婚分割、共有物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均需要当事人双方到登记现场办理登记业务,单独持...
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因此,因买卖、赠与、离婚分割、共有物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都需要到登记现场办理登记业务,单独持有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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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因此,因买卖、赠与、离婚分割、共有物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都需要到登记现场办理登记业务,单独持有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离婚分割协议、共有物分割协议,甚至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支持转移登记的裁判文件,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买卖、赠与等。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行为,只有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然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为了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必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现场申请和办理。在实践中,为了更方便,不能在场的一方可以出具公证授权书,由受托人代为在场。如果一方拒绝到场,只能由人民法院裁判并向登记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裁判文书确定的登记事项。
1、不可以。 2、《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的妇女可以申请分户手续。女性本人持有身份证、户籍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分户手续,重新处理只有女性姓名的户籍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规定,第19条市民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分户、失踪、回收或其他原因引起户籍变更时,户主或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离婚、房地产事件中户口粮食分立、转移和房地产变动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户口分立、转移。(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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