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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申请条件: 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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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都要出示每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住房合同、(工作)劳动合同。 2.有稳定工作(在工作半年以上)收入标准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3.无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其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依照建设方式可分两大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类是政府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本市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表);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2.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的;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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