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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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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消费者保护法中,除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外,还专门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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