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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理。市外户口迁移到我市的,派出所应当先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明》后,持《迁移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呼和浩特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规定,无正式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房,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商品房(含公寓)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网上签约,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没有正式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房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自建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证明、缴费凭证明,可以办理落户登记。村里自建的单位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手续办理。
夫妻投靠 (一)所需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结婚证(含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申报2个以上小孩); 5、原籍户籍证明(农业人口通婚需乡政府与投靠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明);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民警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交户政内勤审核完毕交户政所长。 3、内部审批:派出所报《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户政管理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反馈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
呼和浩特户口迁移到达拉特旗,如果是结婚迁户口,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呼和浩特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达拉特旗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XX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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