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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是否具有法定形式及法定订立程序;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约定明确、具体; 4、在签合同之前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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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使合同的内容合法,因为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二是要注意对方的主体情况,就是跟我们签订合同的人,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三是要查明对方是否有资金和信誉,对于在经营中一贯不守信誉的,是不能跟他签合同的;四是要注意对方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五是防止对方进行合同诈骗;六是要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在一般情况下,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七是不能漏掉主要条款;八是在合同中,防止出现笔误,防止出现有歧意、模棱两可的词句以防止出现争议,避免合同纠纷等等。
1、注意审查有效证书。 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它们是购房人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则该商品房不具备销售条件。 2、注意明确交房日期。 开发商经常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于是,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_年_月_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3、注意空白条款。 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不出现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对方有没有资格签订合同。这要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进行资格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定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审查签订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有资格。对方如果是法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且提供法人经营范围和项目的证明。如果是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委托书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否越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的权力能力范围内和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有效。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法人不负责任。因此,审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力能力的大小和代理人受委托权限的范围,十分重要。上述这两条,是从总的方面来说的。至于对具体的不同的合同,又有具体的不同的审查内容,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审查的内容要有所侧重。比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在审查当事人资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其经营管理的能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等等,以此来最大限度地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正常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如果对方是以个人身份出现,还必须注意审查他个人的品质、业务熟悉程度等。如果是签订劳务合同,有必要弄清应骋者本人的身份、文化、技术、政治素质、户籍、身体健康情况等等。对应当了解的情况不了解,草率签订合同,这是很不稳妥的,会为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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