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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口与情况通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婴儿出生、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统计数据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令其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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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按照该案罚没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标准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收入的,可按涉案物品货值金额10%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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