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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
若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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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与车辆的丢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应该赔偿你丢失摩托车的损失。另一种情形是你的摩托车是停放在宾馆经营的宾馆门前的公共停车场,不属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即使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引导你将车停放在门前停车场,但宾馆也不应赔偿,因为其目的是规范店门前秩序,并未达成保管的合意,且也未收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宾馆自然对该车不负保管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宾馆对你丢失摩托车就没有赔偿的义务了。
可以。 1、宾馆前丢车,如果是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车辆丢失的,受害者应当向经营场所主张侵权赔偿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车辆丢失,受害者则应当向第三人索赔,此种情况下,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种情形是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与车辆的丢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应该赔偿你丢失摩托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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