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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分周期为12个月。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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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末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末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累犯制度的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还对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 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并且驾驶人已经将其违规所处罚款缴清,记分 将会被清除。如果没有缴清罚款,记分会自动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达到或超过12分,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驾驶人需要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 还驾驶证,不合格则继续参加学习、考试。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不仅重新参加法律法规学习,还要参加 驾驶技能学习及考试。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还驾驶证,否则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记分达到12分,又拒不参加法规学习及考试的,其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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