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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之后,仲裁时效中断,在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
1、被申请人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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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
对劳动仲裁最终裁决不服的,劳动者无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可以直接起诉维权;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撤销仲裁裁决,方可起诉;对最终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无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1、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2、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见《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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