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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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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2、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类别有: 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第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一样,只是不能接受调解的委托,行政职权特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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