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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合同不因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而无效。但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的,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数额。因为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即以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法律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者低于所受的损失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变更。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觉得违约金不合理,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违约金过高呢?1、一般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上,违约金即使没有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损失,违约金也可能是过高的。2、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守约方也负有证明违约金合理的证明责任。3、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低,实际中,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违约金调整的比例会不一样。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法官或许有不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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