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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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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支票”一词,并非票据法上之规范用语,只是一般之习惯用语。习惯上所称之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发票日以前签发之支票或以未届至日期为发票日之支票”,以区别于票面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出票日为同一日的“即期支票”。由于支票通常被认为是支付证券,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作用,故法律上特别强调它在出票日后能够随时兑现。因此,与汇票和本票等信用证券可将未来某一个日期作为兑现票款的到期日不同,支票不允许“期限”或“到期日”的设定,必须见票即付。“远期支票”既为“支票”,则同样须满足支票之见票即付要求。“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持有远期支票,其付款请求权只有等到票载出票日才可实现,使支票持票人的权利和支票的流通作用受到限制和影响,就有违支票的见票即付原则。”对于远期支票的研究,首先可能遇到的就是其与支票见票即付性之间的和远期支票的效力等。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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