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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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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风险提示:支票上没有填写出票年月日的支票,受票人最好不收。缺少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是无效支票,出票人不必负任何的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授权收票人代填日期,收票人在收受支票时,应要求出票人出具“授权书”作为证明,否则有可能吃伪造有价证券的官司。
答:没有远期支票一说,明确写明付款方式、时间、条件等。
支票的持票人可按下列要求提示付款: 1.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信用社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3.出票人签发用于转帐的支票,可由持票人委托开户信用社收款并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人”栏记载开户信用社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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