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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 一、有些证...
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标准: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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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以利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正确解决,另外还可以使医疗单位和病人及其家属等减少思想疑虑。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必须予以回避: (1)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务人员; (2)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根据有关规定,包括: 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与病人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 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组负责人。 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原卫生行政部门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或停止对该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工作。 本例中,病人家属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一位是为患者治疗的主治医师刘某的哥哥为由,申请刘某之兄回避,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允许。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我国有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所谓公开是指程序公开、证据内容公开、适用法律公开等。所谓公平是指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权利、义务统一。所谓公正是指程序上公正、实体上公正。所谓及时是指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条例》对此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如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并收到全部鉴定需要的资料后45天内必须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谓便民是指在服务上、在处理途径上都要方便患方,如规定不论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发生于任何等级、类别的医疗机构,受理和处理的都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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