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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纠纷处理委员会

2022-07-07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以利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正确解决,另外还可以使医疗单位和病人及其家属等减少思想疑虑。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必须予以回避: (1)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务人员; (2)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根据有关规定,包括: 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与病人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 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组负责人。 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原卫生行政部门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或停止对该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工作。 本例中,病人家属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一位是为患者治疗的主治医师刘某的哥哥为由,申请刘某之兄回避,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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