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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是明确规定了被判处、裁定的人员在社会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来进行日常监管(以前由派出所承担)并进行考核检察院进行监督公安在接到司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主要就是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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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3、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 (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主要就是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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