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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当事人在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便可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有以下情况之一便可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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