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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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