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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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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的原则: 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 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 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一致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风险提示: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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