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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此条款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这种行为具备行政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在日常操作中是商业银行直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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