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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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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禁止发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此外,与预约银行签字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开空单将依法受到处罚。开具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约的签字不符的支票,不以欺诈财产为目的,发票人以发票金额为5%但罚款1000元以上,发票人有权要求发票人赔偿发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以欺诈财产为目的发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开空头支票的处罚包括: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发行空头支票,发行与预约签字不一致的支票,不以骗取金钱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以票面金额为5%,罚款1000元以上,持有人有权向持有人索赔支票金额的2%。2、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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