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信访不能代替行政复议但他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请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
我个人认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虽然行政复议法有这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3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该责令其作出复议决定。经责令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当然应该是有效的,否则责令其作出自然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同样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当事人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样,因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故在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复议维持决定没必要通过确认违法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再次进行确认,而应直接判决予以撤销。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0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