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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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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本市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公园周边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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