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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如此发问,其实,我们根本就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从何谈起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转让,另外,我们常见的土地转让,其实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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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政策包括: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完成确认登记和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才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相关登记信息需要和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阅读下方延伸内容,或许您可以得到部分启示。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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