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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如此发问,其实,我们根本就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从何谈起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转让,另外,我们常见的土地转让,其实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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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地、荒地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宪法确定的。2、村民承包集体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法进行,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3、农村集体四荒地,可以承包经营给村民,也可以经过法定程序承包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使用。4、自留地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 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种种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针对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其利和弊,然后根据弊病之根源分别提出了完善方案。
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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