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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不是违法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计算。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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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要录音机不使用录音作为犯罪方式,如使用录音欺诈,或威胁被录音人的家庭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1。应当以法律手段收集。这是基础,以前已经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的参考因素有很多。一般来说,当一方持有录音设备或电话通信时,一方直接通过电话录音是合法的。2、谈话内容应该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应具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中往往发挥重要作用,最好在沟通过程中明确确认。
有人背后搬弄是非,已造成严重影响。对方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借钱的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3、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4、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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