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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有这样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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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申请,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由2名以上警察执行。
司法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2、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来规避执行。 3、通过对抗或外逃方式来规避执行。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企业以改制的途径来逃避债务。 2、企业利用银行交易平台来规避执行。 3、企业通过投诉上访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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