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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 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 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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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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