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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局领了离婚证,意味着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了。除非民政局非法判离的,一方或双方不服,对财产分割事实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向法院...
1,关于离婚诉讼半年后在起诉,是具有相对性。 2、6个月的缓和期,是为了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因被告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法庭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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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次数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现在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半年后是可以起诉,但半年只是起诉要件,并非感情破裂要件,假如你在半年后又起诉,审判时又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再一次判决不准离,当然,法官毕竟也是人,在审理时,认为你们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下,可以判离。 建议: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在起诉。
目前司法实践中, 第一次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是驳回离婚请求,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过,如果一方在6个月后 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主要原因有:一是说明双方感情未有任何好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二是说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很长,基本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三是法院法官也会做双方工作好聚好散。最好是6个月后第2次起诉,上诉如果不能提交一方有严重过错的新证据,基本上是维持原判,无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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