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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取得企业拆迁赔偿的,包括企业所在房屋的产权人,土地的使用权,实际经营者,包括设备的所有者,均是拆迁中可能得到赔偿的主体。...
拆除城市房屋时,与被拆除的人协商拆除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必须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除的主体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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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在实践中,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亲自进行强制拆迁。这项工作一般授权或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拆迁公司,但这些单位不具备法律强制拆迁主体资格。如果他们未经授权或委托就拆除了你的房子,那就是非法强制拆迁。嗯,这个问题在这里为大家解答。了解更多信息,请搜索并咨询张瑞建律师。
按要求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举行听证会,做好土地拆迁的调查工作和补偿安置措施,则极易导致拆迁户的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拆迁纠纷
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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