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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受理公诉案件作出判决,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有几率会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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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要经过1个月的时间才会有是否予以起诉的结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则可以延长15日。对于认罪认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则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7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可知道是否被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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