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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受理公诉案件作出判决,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有几率会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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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案件的情况不一样,侦查终结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7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可知道是否被起诉的结果。
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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