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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
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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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物业合同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实际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实际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者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的,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没有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要享受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也需要缴纳物业费。 只要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实际上已经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既然形成了服务关系,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当然要交物业费。
1、《民法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继续进行管理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条按公平原则来处理。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如果业主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话,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最后的结果是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2、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3、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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