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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可以拍卖,但是只有在质押财产不是因为质权人的原因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质权人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人不提供的情况下。质...
质押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让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转让质押物;因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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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不能由质权人拍卖处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但不能直接拍卖处置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
股权质押没有具体的期限,股权质押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质押被消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出售股权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实现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设立和转让限制为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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