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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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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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