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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两者有什么不同

2023-12-05
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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