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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的: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并向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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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法律途径可以选择: 1、以空头支票为由提出票据诉讼,以出票人、背书人为被告,只考虑票据关系,除非对方能证明那票据是你非法占有或者涉嫌犯罪,否则必胜。注意,必须在出票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2、按普通民事关系起诉,无非就是对方欠你钱,就起诉欠债还钱即可。
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2%的赔偿金。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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