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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可以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中止犯罪。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已经联系到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者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还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者认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导致纺织结果,所有共同犯罪者都是成功的。因此,在考虑其中一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仅停止的情况下,应该将其放在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上,看其犯罪停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下阻止其他犯罪者继续实施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并,并非所有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来说,共同犯罪只有复杂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几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要求不同,在判断共同执行犯罪中止时,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逃亡罪等行为犯中,一个执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执行犯只有一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共同犯有终止犯罪的意图,只要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不能制止其他共同执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了合力热促进共同犯罪的发展。在这种合作的作用下,所有共犯的自身犯罪行为必然包含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实行犯犯罪中止的条件具体如下: 1、是在犯罪行为具有不可代替性质的中,例如强奸罪、逃脱罪等,如果共同犯罪人意图中止犯罪,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一般不以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为要件。因为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个共犯人的行为不可替代,只要中止本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联性则会随之被切断。 2、是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任一实行犯自动停止其自身犯罪预备行为,不再向实行行为发展,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时实行行为尚未展开,行为人停止本人的预备行为,则意味着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被撤回,且不可能再对后来发生的犯罪行为起实质作用。 3、是如果共同犯罪人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任一实行犯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必须要积极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或者防止其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原因在于,犯罪行为一旦进入实行阶段,各共犯人之间就会形成联系密切的犯罪共同体,彼此之间的客观行为相互配合,因此,此时的各共犯人意欲从共同犯罪整体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放弃自身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防止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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