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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内容如下: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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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法庭审理诸环节进行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就属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况,它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时对某些环节进行的简化;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的灵活运用;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普通程序所进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变案件适用程序的性质,也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更不是普通程序的省略。
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对法庭讯问、辩论,在事实清楚,保持审判组织与程序的完整,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包括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刑事速决程序也常常刑事速决程序也常常被直接称为广义的刑事简易程序、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第一、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某些犯罪事实清楚,因而在不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第二,刑事速决程序也常常被直接称为广义的刑事简易程序。刑事速决程序的核心在于简易,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定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模式,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方式、质证、宣判等环节进行简化和调整,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举证、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不过在不严格区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是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等,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3.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八、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美国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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