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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保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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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这里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品当场登记造册,暂行先于存封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藏,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是民事纠纷涉及到该保全的话,先变卖再保全货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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