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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户口所在地,即男方这边更改。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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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房产原则上就可以主张分割,不过如果房产上有除你们之外的权利人,需要在你们分割前先析产,也就是把房产在所有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至于你提到的男方父母的房产,如果是你们婚前就已经存在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可以享受该待遇: 1、户籍是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享受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基础,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享受该待遇; 2、当事人可以综合本人无户口的原因,事先咨询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当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户口补录后,再享受该待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房产如果是属于男方父母的,则女方不能去分这个房产至于孩子,可以看下面:(一)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二)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三)父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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