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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间非法集资的量刑点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投案自首,退还非法所得,则属于从轻判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关于河南省非法集资处置意见,全面把握办案原则。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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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强化内部管控。严格规范银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强化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制度管人的有效性;二是要完善工作机制。银行是发现非法集资的前哨,必须站好岗、把好关,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做到认真监测资金动向,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是要创新宣传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夯实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社会基础;四是要积极协同配合。要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关于河南省关于非法集资的内容,按照《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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