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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非法集资处置意见,全面把握办案原则。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
关于河南省关于非法集资的内容,按照《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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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这类非法集资所形成的财产处置,似乎没有一定章法。有的是法院直接封存、拍卖,有的是非法集资人所创办的公司申请变卖。所以,也没有具体非法集资资产处置机关
2016年5月16日河南省召开关于非法集资会议。会议回顾了2016年河南省在追回非法集资款方面作出的成绩。河南2016年以来追回非法集资案件损失6.5亿元。2016年以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公安机关共追回非法集资案件损失6.5亿元,挽回往年经济损失22.3亿元,及时兑付给群众,维护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此外,河南银监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反诈骗中心,共同打造了警企联合、技术反制、以专对专、以快制快的工作模式,共止付冻结诈骗资金8300余万元。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着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交织、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关联、高息融资与道德风险共生、营销冲动与风险管控博弈等一系列潜在风险,案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对新常态,要在目前“案防”、“安保”、“处非”三办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性构建“大案防”的工作格局,继续做好银行业安全维稳工作,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阅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回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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