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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有损失赔偿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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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确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行政赔偿程序及如下: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2、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行政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行政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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