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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损失怎么算

2021-1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确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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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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