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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并且是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2、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涉及不止两方,而是两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纳税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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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货物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介绍。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1)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印花税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应纳税凭证。纳税人在书立、领受该类凭证时需要交纳印花税。因为购买货物签订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所以购买货物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四.购买货物签订合同印花税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是100万,那么应该交纳的印花税金额=100*0.03%=0.03万。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这个不管有没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合同的印花税,是根据合同金额一次性征收,不可以按照实际履行的按次征收。
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不用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外国政府或者自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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