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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获得民事赔偿? 我是一工伤员工,在02年受的伤,因伤休假到05年8月才上班,04年做了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没告诉我,到05年8月才给我伤残证),我公司在05年12月才给我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此以前我一直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公司答复是会安法规赔给我的要我不要急(我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这么说过),我现在才知道我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请问我的民事赔偿权力过了没有?
我认为可以构成伤残。单位应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1号(燕良大酒店左侧燕良干洗房前嘉泰典当行三楼)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元×6个月= 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元=28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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