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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种质资源保护需求,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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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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